第02版:二版

遗嘱继承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133条。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而称,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均由被继承人生前做成的遗嘱来确定,因此,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包括: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立有遗嘱且合法有效;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丧失继承权,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参考《民法典》第1154条)。

作为遗嘱继承中关键环节的遗嘱本身则具有以下特征: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乃遗嘱人的单方意思表示。

2、死因行为:于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成立于遗嘱作成之时,生效于遗嘱人死亡之时,属于典型的成立在前、生效在后的民事法律行为)。

3、要式行为:各类遗嘱都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方为有效。

(由晓普整理)

2024-08-02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477183.html 1 3 遗嘱继承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