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转继承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152条。

《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8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按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据此,转继承也可以适用于受遗赠人。

同为继承人死亡的情形,转继承与上一期中介绍过的代位继承之间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效力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人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2、发生时间、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且可因任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而代位继承因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死亡而发生。

3、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发生在法定、遗嘱继承及遗赠中;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4、权利主体与继承人的定位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合法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限于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无辈数限制)或子女。

(由晓普整理)

2024-07-19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473136.html 1 3 转继承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