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124条。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继承权为期待权,故放弃的意思应在继承开始后(转为既得权)表示;在继承开始前作弃权意思表示的,不产生放弃继承权的效果;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因为在遗产处理后,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只能以明示且书面的方式作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3、34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在诉讼中,继承人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与之对比,受遗赠人放弃遗产份额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遗赠的事实之日起60日内可以明示方式表示也可以沉默方式表示。因此,若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同样保持沉默,前者视为接受继承,后者则视为弃权。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覆行法定义务的,则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此外,继承权的放弃,与赡养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换言之,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证明拒绝赡养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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