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老伯去世后,留下一份遗嘱,称愿将名下房产悉数留给外孙小杨。而张老伯的这一举动引起妻女的不满,她们不相信张老伯宁愿将全数房产留给外孙不给自己的妻女,因而拒绝承认这份遗嘱。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小杨告诉法官,外公与外婆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就是小杨的妈妈和小姨。外公外婆在长宁区有一套房屋,登记在两位老人名下。2022年12月,张老伯去世了。小杨拿出了张老伯生前留下的遗嘱,称外公将名下的房产都留给自己,他也愿意接受遗赠。
一石激起千层浪。张老伯的遗嘱引发了家庭矛盾。外婆和小姨坚决不同意张老伯的遗嘱决定,拒绝履行遗嘱。于是,小杨无奈将外婆、妈妈和小姨一起告上了法院。
为了证明遗嘱的真伪,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该份遗嘱正文及落款签名和日期等字迹是否是张老伯亲笔书写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确认该《遗嘱》是张老伯所书写。
然而,小杨的外婆对鉴定结论和遗嘱效力均不认可,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她表示丈夫生前口头说过他去世后房屋归她一人所有。该套房屋最原始的状态是小杨外婆的婚前房屋动迁取得,之所以在房产证上加了张老伯的名字,是因为用了他的工龄购买房屋。所以该房屋无论是在小杨外婆结婚前还是张老伯过世后,其房屋产权都应归其所有,不同意对该房屋进行继承分割。
小杨的小姨却表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但认为该遗嘱并非父亲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理由为父亲身患多种脑神经疾病,在此种情况下,父亲遗嘱中居然很清楚地写了房产证号和外孙的身份证号,显然与常理不符合。因此怀疑是小杨抄写的遗嘱,小杨应被剥夺继承权。
小杨的小姨还表示,母亲与父亲感情很好,平时没有矛盾,居然将大额财产赠与外孙,排除了其配偶和亲生女儿的继承权,而且该遗嘱的书写地点是在小杨家中,可以看出姐姐一家参与控制父亲书写遗嘱的过程,故该遗嘱非出于父亲自愿,认为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老伯提供的遗嘱经司法鉴定确是他亲笔书写,故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于遗嘱的效力,外婆和小姨均提出异议,但二人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根据两名见证人的陈述,张老伯在书写遗嘱时意识清晰,交流顺畅。法院认为,该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房屋权利状态为共同共有,应认定张老伯和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尽管外婆和小姨均对该房屋的实际权利归属提出异议,但二人均未主张过在该房产上的权利,故对二人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张老伯和老伴就涉案房产各自应享有的份额作出过约定,故法院依法认定房屋中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张老伯的老伴所有,另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为张老伯的遗产。根据遗嘱,该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留给小杨一人继承,且小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故法院认为小杨有权取得张老伯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转自《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