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128条。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传统意义上的代位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承份额。《民法典》扩张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在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本来就只是被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所以在发生代位继承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只能充当第二顺位的继承人。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如下:
1、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上述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如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5、最后,代位人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之中,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或遗赠,且一般只能以被代位人的继承份额为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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