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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086条。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此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5-68条规定,关于探望权的行使尚有以下细节:

1、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可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2、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3、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诉请。

4、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由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以及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由晓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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