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079条。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诉讼离婚,是除协议离婚外法律规定的另一项离婚制度,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民法典》1079条中规定了诉讼离婚的下列法定情形: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简称“不忠”。注意此处的“不忠”是非常狭义的,必须构成重婚或者同居。如果仅仅是发生婚外恋而与他人开房数次,尚不足以构成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当事人仅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起诉的,也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简称“家暴”。根据前文所述同一司法解释的第1条规定,所谓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简称“恶习”。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简称“分居”。分居事实的发生原因仅限于“感情不和”,若因其他原因,如丈夫被外派非洲工作多年而致分居的,不在此限。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简称“失踪"。
(6)法院不判离,双方分居又满1年后再次起诉离婚的,简称“又分居”。
夫妻存在上述任一法定情形,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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