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缪珊珊 通讯员 毛瑛瑛)“同样的问题,这次怎么就不能换货了呢?”近日,区消保委接到了消费者张先生因家用电器售后服务引起的消费纠纷投诉。
事情还得回溯到2015年3月,当时张先生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热水器。然而仅过了两年,2017年5月,该热水器就出现了内胆漏水的问题。幸运的是,厂家承诺的该热水器“三包”期限为四年,张先生的热水器尚在“三包”期内。当时由于维修成本过大,售后直接给予张先生整机换新,张先生对处理结果也很满意。
本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但好景不长,换新后的热水器在2020年12月又出现了内胆漏水情况,所幸商家再次给予了整机换新。“我以为这下应该可以安心了吧,谁知道这台新换的热水器最近又出现了同样的问题。”张先生表示,当时他就又再次找到了商家,但这回商家却拒绝了更换。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向区消保委进行了反映,请求帮忙出面协调换机事宜。调解人员接诉后对此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张先生的热水器最后一次换新在2020年12月,“三包”期限为四年,因此张先生的热水器仍然在“三包”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虽然商家已经多次换新,但也不能免除此次按照“三包”规定履行维修或更换的义务。最后经调解,商家同意免费换新,张先生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