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夫妻共同债务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064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前几期中我们主要介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既然存在夫妻共同共有产,个人财产的概念,与此相对应,也就有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概念。本期我们会为大家说明如何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进行区分认定。

首先是个人债务的认定。原则上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婚内夫或妻一方由于个人行为负下的债务,也为个人债务。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情形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均非夫妻共同债务。

综合以上考量,个人债务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方确认;数额巨大;非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需要。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则可总结为一个原则两个例外。其中一个基本原则是指:夫妻婚内,无论以一方或者双方名义举债,只要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皆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这一原则,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此处存在两个例外:(1)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另一方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在以上两种情形中,婚内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

(由晓普整理)

2024-05-17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454854.html 1 3 夫妻共同债务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