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065条。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归属,恪守两个基本原则:原则一,有约定从约定,也即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凡是对于财产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本身合法有效,一切按照约定来认定夫妻财产,即约定财产制;原则二,如无约定,适用法律规定,也即法定财产制。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中的规定,约定财产制可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首先是对内效力,夫妻可自由约定婚前及婚内所得财产的归属,比如约定婚内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归各自分别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等等,均无不可。该约定一经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只是该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依旧适用上述的法定财产制。
对外效力则是指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个人债务,相对人知道上述夫妻财产约定的,可以对抗该相对人。此处的“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应由主张人(即夫或妻一方)负证明责任,否则,不得对抗该第三人。这一措施是为了防止有些夫妻假借约定财产制来变相逃避一方的对外个人债务而设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