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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091条。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之规定,可发生离婚损赔偿的情形有三类:

1、不忠,即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2、家暴,包括实施家暴与遗弃、虐待家庭成员。

3、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责任人则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一定义成功地将第三人排除在赔偿主体之外,恪守了婚姻的相对性。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因此,如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对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但该请求权可扩展到协议离婚,即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受理。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还以单方过错为前提。夫妻双方均有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8条对此做出了规定,即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将离婚赔偿请求权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无过错方作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被告的,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被告的,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可一并裁判。

(由晓普整理)

2024-04-19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447295.html 1 3 离婚损害赔偿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