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084条。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根据上述《民法典》条文可知,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那么,未成年子女到底由哪一方负责抚养呢?抚养的确立原则是:哺乳期(2周岁)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子女年满8周岁的.应尊重其意愿。
关于抚养费的承担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需注意的是,该类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且其履行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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