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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076条。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协议离婚,也称登记离婚、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并经过登记程序而解除。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之规定,协议离婚须符合两个条件:(1)双方自愿;(2)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为协议离婚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意旨在于尽可能地挽救一桩婚姻,这一制度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

(1)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一经撤回,协议离婚程序即告终止。

(2)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才能成功离婚。

(3)在上述30日内双方未去申请颁发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协议离婚程序也告终止。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协议离婚当事人出具的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由晓普整理)

2024-03-29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441842.html 1 3 协议离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