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婚姻的撤销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052条。

《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不同于可撤销合同的瑕疵事由有四种(胁迫、欺诈、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可撤销婚姻的瑕疵事由只有两种:

一是的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缔结的婚姻。

二是隐瞒重大疾病的欺诈。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欺诈均会引发婚姻的撤销,仅故意隐瞒患重大疾病的事实方可。比如,女方遭男方欺骗说是亿万富翁实则一无所有的,并不能因此主张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人只能是受胁迫或受欺诈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撤销机关只能是法院(原《婚烟法》中婚姻登记机关为撤销机关的规定已在现行《民法典》中删除)。

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为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的,一年期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受欺诈的,一年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欺诈之日起算。

(由晓普整理)

2024-03-14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437569.html 1 3 婚姻的撤销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