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049条。
《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我国实行登记婚,结婚除必须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经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始确立夫妻关系。办理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代理。未办理登记的,应补办登记;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条中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是从补办时起算。另外,离婚后又复婚的,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若存在以下情形则不予登记:1、违反《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男女双方存在一方及以上非自愿的;2、违反第1047条规定,男女双方存在一方及以上未达法定婚龄的;3、违反《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4、男女双方存在一方及以上已有配偶的。
结婚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认真执行关于结婚登记的各项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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