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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法定条件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046条。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结婚,又称婚烟关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法律上的结婚具有三个特征:结婚的行为主体须为男女异性,同性间不能结婚;结婚的行为严格受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规范,要符合立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建立夫妻关系。然而,由于种种程序或实体上的不法原因,当事人缔结的婚烟关系可能归于无效,或属可撤销,此时当事人无法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在我国结婚的法定条件如下: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任何第三人的干涉。

2.双方均达法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形:(1)未婚;(2)丧偶(原配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3)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有效的婚姻关系除了要符合上述法定条件以外,结婚双方之间还不得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由晓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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