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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关系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067条。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生活中最常见的父女子女关系即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在子女与父母之间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除非一方死亡或合法送养,不能人为解除。关系之中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抚养的权利与义务,即父母哺育、照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保障其健康成长的权利和义务;(2)管理教育的权利义务,父母有预防、制止未成年子女的各种不良行为的义务;(3)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有实施各种代理行为的权利与义务;(4)财产上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为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管理。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父母须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子女一方,未成年人或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享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同时也需承担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对于继父母子女关系,则可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将其分为以下两类:(1)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2)无直接扶养关系,仅因父母婚姻状况的改变而形成的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中前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自然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而对于后者来说,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除上述两种父母子女关系外,还存在着养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虽无自然血亲关系,但依法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由晓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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