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114条。
《民法典》第1114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解除收养关系主要有三条途径: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16条之规定,收养人、送养人之间可协议解除,此时需要征求8周岁以上被收养人的同意,协议解除后,需要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其次,根据第1114条,送养人可单方解除,具体是指收养人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不同意的,送养人可以起诉解除;最后,第1115条还规定了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之间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双方可以协议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属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的亲属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是否恢复,视双方协商确定。比如,收养解除后,生父母死亡的,则该养子女获得了继承权,但不得再对养父母享有继承权了。
收养关系解除后,如发生以下三种情形,养父母有权获得补偿:(1)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3)生父母单方解除收养关系的,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养父母支出的抚养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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