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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100条。

《民法典》第1100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根据《民法典》1100条的规定,原则上,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有无子女和收养人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规定外,收养关系的成立还须符合以下要件:

1、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同理,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换言之,无论送养还是收养,原则上须经夫妻双方同意。

3、收养、送养双方自愿,且要征得8周岁以上被收养人的同意。

4、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且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编的相关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由晓普整理)

2024-01-26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424637.html 1 3 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