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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及近亲属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045条。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民法上的亲属是指基于婚烟、血缘和法律拟制形成的具有一定权利义务的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亲属除配偶之外,还有两类人,即血亲与姻亲。

血亲,顾名思义,就是彼此之间存在共同血脉关系的人。按照血脉的直接上下代传承与否,可分为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直系血亲,以自身为核心,上下溯及,往上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往下是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以此类推;旁系血亲,以自身为核心往外由亲到疏,分别是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表(堂)兄弟姐妹等。按照血亲是自然意义上的血脉传承还是法律拟制的,又分为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前者例如亲生父母子女,后者包括养父母子女以及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养兄弟姐妹、养祖父母孙子女等关系。

而所谓姻亲,则是指基于婚姻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又分为两类,一是配偶的血亲,比如自身与岳父母、公婆、小舅子、小叔子等的关系;二是血亲的配偶,比如自身与姑父、舅妈、姐夫之间的关系等。

民法主要调整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之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配偶之间既不是血亲也不是姻亲,却是第一位的近亲属,也是其他亲属形成之基,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为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上诸类近亲属概念,包括自然血亲(亲生儿女)及拟制血亲(养父母子女、养兄弟姐妹、养祖父母孙子女等)。

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亲属,也会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依《民法典》第1048条之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据此,表(堂)兄弟姐妹之间虽不属于近亲属,但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彼此间亦不得结婚。

(由晓普整理)

2024-01-19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422173.html 1 3 亲属及近亲属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