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隐私权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032条。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隐私权的客体即隐私,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如个人数据和个人生活资料,如身高、体重、年龄、收入、饮食喜好与性关系史等。其中与性有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称阴私,是隐私的核心部分。现代法认为,每个人的隐私范围是不一样的,越是公众人物,其隐私范围越小,如总统与平民,明星与追星族,其隐私范围大异其趣。

一般来说,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是未经权利人同意而知晓或披露,故其侵权构成要件是:(1)未经权利人同意;(2)实施了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行为;(3)主观上为故意;(4)为白己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又根据《民法典》1033条可知,上述构成要件第(2)点中所说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由晓普整理)

2024-01-05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418268.html 1 3 隐私权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