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名誉权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024条。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名誉权的客体即名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社会中每一个人对他人的评价极具主观性,差异可能很大,但众人评价之汇集,即所谓社会评价,则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名誉不同于名誉感,后者是一个人对其自身的评价,具有主观性。对名誉感的侵害属于侵害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尊严,受一般人格权规则调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能成为民法上名誉权的主体。

名誉权的主要侵权形态有两种,即侮辱(以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具体而言,行为人实施符合以下四点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权:

1.主观上具有贬低他人名誉的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这些行为集中规定在《民法典》第1025条、第1027条、第1028条。

3.上述行为应为社会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唯有如此,才能引发社会对于被侵权人名誉评价的降低。所以,如果甲指着乙的鼻子大骂3个小时,骂得狗血喷头,但由于并无其他人在场,故不会侵害乙的名誉权,倒是有可能侵害到乙的人格尊严(名誉感)。

4.侵权对象指向了特定的个人或者群体。

(由晓普整理)

2023-12-29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416550.html 1 3 名誉权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