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石英 记者 王梦倩)日前,舟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小干岛某船厂一艘正在维修的船着火。接警后,鲁洲路消防救援站、香榭街站、海天大道特勤站共7辆消防车、30多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
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一艘正在检修的渔运船停在维修空地,起火燃烧部位位于甲板,正冒着滚滚黑烟。了解情况后,指挥员立即组织队员进行扑救。消防救援人员现场铺设水带,一边用水枪对船体实施降温,另一边用泡沫枪控制火势蔓延。随着甲板火势逐渐被扑灭,消防救援人员随后深入船舱内部利用泡沫覆盖灭火,明火最终被扑灭。
后经消防部门调查,刘某某在渔运船上作业期间,明知动火作业风险的情况下,操作前未对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进行有效清理,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使气割作业中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经公安机关审查,刘某某对其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提醒:动火施工作业时要做好现场防护,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彻底清理工作现场,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相关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检查和巡查制度,把火灾风险防范、人员消防培训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各项安全防控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