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007条。
《民法典》第1007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当人体之组织、器官等作为人体之组成部分时,是无法连同人体被一并买卖的。但是,当组织、器官等与人体脱离之后,其就具备了通过买卖或捐献的方式转移的可能性。
由于组织、器官等问题往往涉及公序良俗,故我国《民法典》第1007条明令禁止买卖组织、器官,此条为典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是允许捐献组织、器官。对于组织、器官等的捐献,我们应注意以下三点:
1,捐献的主体限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决定捐献。
2.捐献的形式限于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若形式不合法,则无法成功捐献。
3.一旦自然人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那么其死后,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即无权决定捐献:若无相反意见表示,推定其不反对,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的书面决定才能为捐献行为,这意味着以上三种人但凡一人不同意,不得为捐献,此处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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