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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梁夏 通讯员 杨青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自今年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本报曾多次报道,并对我区部分市场和生鲜经营门店使用生鲜灯的情况进行了走访。那么目前情况如何?近日上午,区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此开展检查。
当天上午9时,记者跟随执法人员首先来到东港市场,看到市场内鲜肉、水产品、熟食、豆制品等摊位,均已不再使用红光或其它容易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
现场,执法人员用虹谱光色检测仪对其灯光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检测。经检测,东港市场30号鲜肉摊灯具照度值7816,相关色温3080,显色指数Ra82,均符合标准。“照明设施照度值达到200以上,相关色温3000以上,显色指数Ra大于等于80,该照明设施符合规定。”执法人员介绍。
该鲜肉摊摊主史女士告诉记者,原先柜台周边安装了一圈红色灯带,听说从12月起不能使用后,已在11月27日前进行了拆除。“拆掉后顾客反响反而更好,觉得肉新鲜度更直观了,挑选起来更方便。”
据悉,包括东港市场在内,我区15家农贸市场327盏不合格灯具均已在11月27日前完成更换。这几天,区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也陆续对更换的灯具进行了检测,均合格。“从本月起,我们将持续对全区农贸市场进行回头看,加强对生鲜灯使用情况的监管。”区市场监管分局市合广告科科长柳俊表示,一旦发现有使用不合格灯具的经营户,立刻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营户,将面临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使用生鲜灯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社区菜店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区市场监管分局采取“检查+指导”方式,让每一位经营主体都能清楚认识到使用生鲜灯的违法性,劝导经营者自觉更换使用正常光照设备。
当天上午,执法人员还随机对部分生鲜超市和生鲜经营门店照明灯具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总体情况良好,未发现违规灯具。记者也再次走访了之前报道过的东港昌正市场、欧佳超市东港店、沈家门中兴直供菜市、沈家门荷里路等曾使用生鲜灯的摊位,发现也均已拆除问题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