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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987条。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987条的规定,不当得利之债中得利人为恶意的,应将受领时所取得利益附加利息,一并偿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这是对恶意得利人的加重返还义务。所谓恶意,是指得利人于受领时知道无法律上原因或其后知之者;若为其后知之者,以其知道时为分界线,前后分别适用善意、恶意得利的规则。恶意得利人对所受利益的不存在是否有过失,在所不问。具体言之,恶意得利人主要负有两种责任:1.加重的返还责任,包括受领时所得利益及所得利益的附加利息;2.赔偿损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988条对于不当得利中第三人的返还义务进行了规定。若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则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若得利人将所获得的利益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则受损人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请求得利人返还。

(由晓普整理)

2023-12-01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408377.html 1 3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