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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986条。

《民法典》第986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内容,或者说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得利人(债务人)将所收利益返还给受损人(债权人)。返还客体为所受利益和基于所受利益的原物孳息。原则上应返还原物,若原物无法返还的,则折价返还。

不当得利中,依得利人主观上为善意或恶意,民法上设有不同的返还义务范围。根据《民法典》第986条的规定,得利人为善意的,仅就现存利益负返还责任,倘若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免负返还或偿还价金责任,并得主张因取得该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如运费、关税等)以及对受领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动物医药、饲养费)及有益费用。所谓善意,是指得利人受领不当得利时不知道无法律上原因;至于其对不知道无法律上原因有无过失,在所不问。这一规定显然优待了不当得利的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利。故为调和当事人利益,所受利益已不存在的举证责任由债务人负担,常见的情形有:标的物毁损、灭失、被盗或因其他事由不存在,且未受有补偿。

(由晓普整理)

2023-11-24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406316.html 1 3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