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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985条。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财产利益,致他方受损害,不当得利方应负返还的义务。其中,受利益方称受益人(债务人),受损害方称受损人(债权人)。由于不当得利的利益所有人对利益取得人有返还利益的请求权,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故不当得利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

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我们在往期对《民法典》122条的介绍中已经有过相关讲解,在此不做赘述。本期我们要介绍的是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相对应,指的是基于受损人的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985条之规定,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虽存在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但不得请求返还:

1.给付为履行道德上义务的。究竞哪些义务属于道德上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应依一般社会观念来认定,以下几种为常见的道德上义务:(1)对无扶养义务的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为扶养,如外甥对舅父;(2)亲朋好友的婚丧庆吊;(3)对于救助其生命的无因管理人给予报酬;(4)因婚姻期间而约定报酬并给付者。

2.清偿未届期的债务。债务未届期满,债务人为清偿者,后不得请求返还。理由在于:(1)期满前清偿,债务并非不存在,债权人受领,不可谓无法律上原因;(2)债务因清偿而消灭,不可谓债权人受有利益。

3.明知无债务而清偿。纯粹无债务,债务人基于其他考虑而清偿者,即属此种情形;债务人对于自然债务(如赌债、超出诉讼时效的债务等)的明知清偿也属此类。

(由晓普整理)

2023-11-17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403996.html 1 3 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