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942条。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根据《民法典》94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企业一方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1、物上请求权。业主违约、违法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其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
2、债权请求权(催缴物业费)。经书面催缴后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支付;只要物业服务企业依约提供服务,业主(比如外出、长期度假的业主)不得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进行抗辩。
根据《民法典》942条、943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义务则包括以下几点:
1、维护、保护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2、制止、报告、协助义务。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3、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