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944条。
《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根据《民法典》944、9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一方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1、主合同权利。物业服务企业违约的,业主有权利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2、抗辩权。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违法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有权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
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业主也需承担以下这些义务:
1、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且当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时,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2、依法装修的义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3、告知义务。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