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815条。
《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客运合同中乘客一方除了有持有效客运票乘运的义务,还应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民法典》对旅客不按票霸占座位的行为作出了如下规定:
1、霸占空座的。旅客不按照车票所载座位号就座而抢占其他空座,实际上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行为,承运人可要求其停止侵害(违约)、回归原位并赔偿损失等,比如高铁的二等座旅客抢占一等座、商务舱的,承运人可以要求其补足霸座区间的相应差价。
2、霸占他人座位的,比如靠走道的抢占靠窗的座位,此时霸座人对座位权人构成了侵权,也对承运人构成了违约;如承运人不能及时纠正霸座人的行为,承运人对于座位权人也构成违约。换句话说,因为霸座人的行为在霸座人、承运人与座位权人之间构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座位权人可以追究霸座人的侵权责任,也可以选择追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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