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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典

动产浮动抵押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396条。

《民法典》第396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所谓动产浮动抵押,是指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抵押方式。动产浮动抵押的本质特征在于抵押物具有流动性,抵押人于正常经营活动中对设押财产仍有自由处分权。

动产浮动抵押是为了满足商事主体的融资需求,属于典型的商事担保物权,因此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人仅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等商事主体,其他的自然人以及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都不能设立动产浮动抵押;顾名思义,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主要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不包括不动产,也不包括应收账款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利。

2023-09-28 每周一典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389460.html 1 3 动产浮动抵押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