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三版

【基本案情】

去年2月17日,张某经人介绍加入李某的直播带货团队,主要工作内容为通过抖音直播等平台线上推广销售舟山梭子蟹等本地海鲜产品。双方对直播带货内容、时间、方式、相关短视频录制以及主播与运营培训事宜均通过微信作了沟通交流。但仅经过数月,该直播团队因经营不善等问题致使解散。

团队解散后,张某认为,李某拖欠其工资,故以其直播时使用的抖音账号所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为被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款。

该委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未与该个体工商户成立劳动关系,驳回张某的仲裁申请。后张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其与李某个人之间成立劳务关系,要求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款20000元。

李某辩称,双方不构成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雇员为雇主与提供劳动换取劳务报酬的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雇佣关系不是长久性的,一般是一次性、特殊性或者是特定时间段的雇佣关系。而双方系经共同好友介绍,工作内容以几方协商共同确定工作方向和工作内容,不存在用工支配或者指派的关系。因此不应当构成劳务关系,而是平等主体间的合作关系;双方是合作关系,因此所谓的工资实际上与此前说明的生活费是同一性质,并非劳务报酬;在合伙亏损的情况下,不应继续支付“提前支取合伙分红性质的生活费”。但若需要支付,也仅应在合伙清算时,合伙体存在盈利的情况下得以支持。综上,请求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请。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经好友介绍加入李某的海产品网络销售团队,双方之间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未明确用工方式、用工主体,也未对工资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但根据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微信工作群内的工作安排,李某可对张某的工作内容进行安排,并且双方之间曾多次就工资标准、发放时间及后期结算问题沟通过,反之李某未就例如出资方式、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等合伙事宜提出过商讨,故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应成立劳务关系。

关于工资标准及欠付金额,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庭审陈述,法院酌情认定,张某自2022年2月23日开始提供劳务,同年9月9日结束,上述期间合计25000元,扣除已支付款项后,李某尚需支付劳务报酬7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李某提出上诉,后经二审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随着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了一批线上教育、网络创作、直播带货等数字经济新业态。这其中,直播带货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最为密切,直播行业的持续繁荣以及“龙头”主播的高收益,使得网络主播已成为当下年轻人新的就业选择。但同样,网络主播行业作为一项新兴行业,由于不同产品领域的用工模式存在极大差异,致使在用工体系等方面难以形成统一标准,时常存在用工不规范、不合法等现象,而产生纠纷后又常因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边界不清、雇佣者与合作者的身份约定不明等因素,相互推诿扯皮,矛盾不断。

例如本案中,张某在入职前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对于用工方式、用工主体以及薪资标准等内容也未明确约定,导致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劳动关系被驳回,向法院主张劳务关系又难以充分举证,既存在让自己的合法权益落空受损的风险,又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高效裁判。

法官提醒,网络主播等相关从业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在入职前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确认合同性质,详细了解用工单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以及工资标准等内容,在工作中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直播公司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搭建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加班工资支付等环节做到合法规范。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方能构建良好的直播行业秩序,打造互利共赢的行业生态。

2023-09-27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388956.html 1 3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