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809条。
《民法典》第809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运输合同,又称为运送合同,正如法条中所定义的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其中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一方称为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一方称为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
运输合同分为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其中货运合同按照运输方式分类,又可以分为单一(单式)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运输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合同的客体是运送行为。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而不是被运送的货物或旅客本身,货物或旅客仅是运送行为的对象而已。
2.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运输合同,通常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即告成立,无须以交付运送对象为成立要件。承运人有义务为托运人运送物品或旅客,同时有权获得报酬;托运人或旅客有义务支付运费或票款,同时有权要求承运人完成运送行为。
3.运输合同多含格式条款,合同条款由承运人事先拟定,托运人和旅客仅有就此条款表示同意与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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