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807条。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民法典》第807条赋予了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时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权利性质是法定优先权。这一优先受偿权在效力位阶上类似于动产的留置权,故在效力上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经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
只有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才得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也可以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承包人不得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
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此外,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