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793条。

《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了解完上一期的内容后,我们已经清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擅自转包、违法分包的,因违反了《民法典》791条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在此情形下,依《民法典》第806条之规定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对原合同价款处理应遵照《民法典》第793条之规定:

1.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验收不合格的,可以修复,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但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补偿。

2.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也有过错的,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晓普整理)

2023-09-08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382970.html 1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