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791条。
《民法典》第791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791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强制性行为或者禁止性行为,违反者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支解发包。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转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3)支解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分包给无资质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5)再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6)主体转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