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708条。
《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为出租人。出租人原则上应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在某些例外情形中,对租赁物享有用益权或租赁权的人也可为出租人,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房屋的转租。
根据《民法典》708条规定,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具有适租义务。即出租人须保证交付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如果出租人违反了该义务,则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此外,《民法典》712条规定了出租人的维修义务。若出租人不尽此义务,承租人可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当然,若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则另当别论。
出租人还需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依《民法典》第723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或不支付租金。又依《民法典》第724条,租赁物权属有争议、具有违法情形以及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扣的,承租人均可解除合同。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