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663条。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权,但赠与人针对受赠人有“忘恩负义(简称“负义”)行为的,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追回已经移转的赠与物或者要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此之谓法定撤销权。哪些行为构成“负义”行为呢?是指《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所规定的几种严重侵害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利益、情感的行为。
此外,《民法典》第664条也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上述第664条规定的六个月的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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