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三版

不听劝阻下河道 溺水受伤自担责

法院:法律不保护视自身生命安全为儿戏者

【基本案情】

时值盛夏,因暴雨天气,北京市房山区某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准备开闸泄洪。

张某是居住在该水库附近的居民,他在得知水库要泄洪的消息后,便与朋友结伴前往水库泄洪闸附近游玩、捕鱼。在到达泄洪闸附近后,发现现场人很多,车也特别多,大部分人站在河道两岸观摩泄洪,也有一部分人下到泄洪河道内捕鱼。后来张某想要到河对岸去,于是便涉水前往泄洪渠对岸。然而,在张某横穿泄洪闸前的斜坡,距离河对岸还有四五米的地方时,泄洪水量突然加大,张某被水流冲倒,瞬间被河水淹没,并被水流冲至河流的下游。当他挣扎爬上岸时,已经遍体鳞伤、血流不止。被朋友及时送到医院后,经医院诊断,张某为右前臂皮裂伤和多发软组织损伤伴皮擦伤。事后,张某认为造成这一惨剧的主要责任在于房山区某水库管理所(以下简称水库管理所),便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所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误工费、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万余元。

被告水库管理所表示,作为水库的管理者,在泄洪前已经通知水库所在地镇政府,要求镇政府向沿岸各村传达泄洪消息,并告知村民注意安全。与此同时,水库管理所在库区周围悬挂、粉刷警示标语,安排工作人员在泄洪区域巡视,并对进入泄洪区域内的村民进行劝阻、教育。水库管理所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听劝阻,执意进入泄洪区域内,在下河过程中受伤,张某理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与水库管理所无关。水库管理所在泄洪期间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下水横穿水库泄洪渠道时被水流冲倒并受伤,此为双方均予以认可的事实。被告水库管理所作为水库的管理单位和责任主体,已在本案事发地点附近多处悬挂、粉刷内容为“水库泄洪、远离河道”“危险、请勿靠近”等警示标语,并在泄洪期间安排工作人员对下水群众进行劝阻。因此,被告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张某的受伤,水库管理所并无过错,亦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水库的泄洪渠并非经营性场所,亦非开放式的公共场所。原告张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具备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应的认知和预见能力,但其明知水库处于泄洪期间,仍无视危险,下水横穿泄洪渠道,故对其受伤的后果,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房山区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夏季天气逐渐炎热,到河道、水库、水塘等危险水域游泳、垂钓、戏水人员不断增多,导致近些年落水事件频发、纠纷不断。当事人及其家属往往以河道管理者为被告,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要根据案件中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项基本要素是否同时具备来考量。本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居住在水库附近的当地居民,应当对水库情况具有清楚的认知,对自己行为后果的危险性亦应有所预判。当管理人已尽到通知义务和预防义务后,法律就不再保护那些视生命安全为儿戏、滥用“个人自由”的受害者,也不纵容“有枣没枣打三竿”的无理索赔。此类事件也警示我们,泄洪河道不是供公众活动、集散的公共场所,无视风险劝阻贸然下水,理应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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