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某某系祥盛某船承租人兼船长,曾因其负责的船舶超过核定航区航行、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未按照规定配备航海图书资料等行为,于2020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吴淞海事局行政处罚,并被责令立即予以改正。姜某某拒不执行整改措施,2021年7月22日,姜某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有效船长适任证书、内河船不能海上航行的前提下,仍驾驶租用的船舶至福建闽江口海域装载无合法手续的海砂。期间,该船通过关闭船载AIS、不向海事部门正常报港等手段规避涉海部门检查,严重影响他船的识别、判断和协调避让。同年8月1日晚上20时许,该船在东福山海域与另一船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对方船舶一定程度受损、祥盛某号船体破损进水沉没。
船舶碰撞发生之后,船体进水沉没之前,被告人姜某某通过他人向海事部门电话求救,船上四人跳海逃生并获救。同年8月2日,姜某某因本案接受舟山海事局及舟山海警局的调查。舟山海事局以姜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将该案移交舟山海警局。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法官说法】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非常必要。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中增设危险作业罪。该罪名的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况,最终以危险作业罪,对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安全生产是底线、是红线、是高压线,更是老百姓的生命线,不能触碰,更不容逾越。对于该案,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筑牢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