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634条。《民法典》第634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分期付款的定义,自可望文生义,唯需要强调此处的“分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第1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分期付款的安排使得出卖人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需要予以特殊的保护。依据《民法典》第634条之规定,如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全部价款1/5的,这个临界点在一般的买卖合同中应该不构成根本违约,但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已经视为构成了根本违约。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出卖人应先催告,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买受人仍末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才享有以下两个权利,可以择其一行使:1.单方变更合同。也即单方改变分期付款的安排,改为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实际上就是改变原来分期付款的约定。2.单方解除合同。一旦合同被解除,出卖人还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相应期间的使用费。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商品房买卖实践中的“按揭”,并不是分期付款合同,而是属于分期还贷的合同。具体而言,商品房买卖中的按揭有三个法律关系: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一次性付款(即便是贷款按揭,仍属于一次性付款);消费者与按揭贷款银行之间有两个法律关系—贷款(分期还贷)与房产抵押关系;此外,就此贷款,开发商往往还为贷款银行提供了一份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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