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三版

两业主微信群内“互撕”闹上法庭

法院:邻里纠纷要冷静,微信群里侮辱他人需担责

【基本案情】

郑某与任某系某小区楼上楼下邻居关系。楼下业主郑某认为,楼上业主任某经常在晚上发出较大噪音影响其休息,并多次找任某及其妻子交涉。任某认为郑某无理取闹。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去年11月22日晚上,郑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群成员共500人)抱怨任某家里产生各种噪音影响其休息。个别业主也在群里表示该小区隔音效果差,深受楼上噪音影响。去年11月23日上午,郑某在群里回应其他业主时表示噪音的产生主要是素质问题。任某看到上述内容后,情绪激动,在群里质问郑某并多次辱骂郑某,后又诽谤侮辱郑某,称“老公出海了,家里都有男人进出”“勾搭的何止一个两个”。随后双方产生言语争执,后在其他业主发言劝说下才停止。郑某报警。双方之间的纠纷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

郑某因纠纷心情郁闷到舟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产生医疗费1000余元,医院初步诊断为抑郁发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郑某诉至法院,要求任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开庭审理,综合本案各项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判决如下:限任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小区微信群里向郑某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并保留相应内容五日;限任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小区业主微信群人数较多,具有共同空间属性,公民在微信群中发言应当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不得突破法律底线。

本案中,郑某与任某系上下楼邻居关系,郑某在小区业主群里点名指责任某产生噪音,其采取的方式确有不妥,但任某在交涉过程中辱骂郑某在先,后又诽谤郑某与多名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任某的言论确易引发其他业主对郑某的猜测和误解,对郑某产生负面认识或降低其社会评价,任某的行为已构成对郑某的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郑某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整件事情起因经过,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任某的侵权行为对郑某造成的心理痛苦,酌定任某赔偿郑某2000元。

法官提醒,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当互谅互让,产生纠纷后应当换位思考,妥善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随意侮辱他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着实不可取。

2023-06-29 法院:邻里纠纷要冷静,微信群里侮辱他人需担责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367425.html 1 3 两业主微信群内“互撕”闹上法庭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