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占有改定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228条。

《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占有改定是《民法典》规定的三种观念交付之一。占有改定是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

占有改定的特征,站在出卖人的角度可以称为“先卖后借”,是指动产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必要继续占有该动产标的物时,出卖人与买受人缔结由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同关系以代替实际交付。

由于缺乏商业经验或者生活经历,很多读者可能对于占有改定这一做法很不理解。其实,占有改定具有很大的制度优势:对于出卖人而言,实现了既能够把标的物及时出卖得到钱款、又不影响其后一段时间内的继续使用之目的;对于买受人而言,则比常见的“合同生效在前、履行在后”的约定,多出了一份交易安全。这是因为,虽然标的物还在出卖人处,但由于所有权已经移转,如果出卖人再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的,不属于“一物二卖”,而属于无权处分,第三方唯有依赖善意取得这一条路径才有可能取得所有权。

此情形下买受人一方需注意到,由于在占有改定场合下买受人的所有权(物权)未经公示(直接占有),如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若其后出卖人擅自出卖,构成无权处分行为,第三人就有机会主张善意取得,可见占有改定对于买受人仍然是有风险的。

(由晓普整理)

2023-06-09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366377.html 1 3 占有改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