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来看第577条。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四大构成要件不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各个合同的归责原则与各类具体责任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除了必须具备的违约行为之外,是否需要具备损害后果为要件,要看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对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而言,损害后果并不是它们的构成要件。但是,对于赔偿损失而言,一定要发生损害后果。无损害后果,自然无需赔偿损失。
至于因果关系,对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而言,既然其适用不需要以损害后果为前提,自然也就不需要因果关系这一要件。但对于赔偿损失而言,既然要求以发生损害后果为前提,自然地要求具备“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一要件。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