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三版

出借人名字写错借条有无效力

法院:出借人资格认定需综合考量

安徽籍男子夏某早年间来到桃花,在当地经营一家餐馆。原告虞某在当地菜场从事鱼货销售工作。夏某经常到虞某的摊位购买鱼货,两人因此较为熟识。虞某较夏某年长,故夏某称呼虞某为“大姐”,至于虞某到底叫什么,夏某并不知道。

2020年8月1日,夏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虞某借款10000元,虞某考虑到这些年来相互之间也算熟识,且夏某做着餐馆生意,多少有些保障,于是爽快地答应了。当天,虞某将10000元现金交付给夏某。但认识归认识,借条还是要写的。夏某收到钱的同时向虞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大姐壹万元人民币(10000.00),2020年8月1日,借款人夏某,还款日11月。”并在“夏某”署名处加盖了夏某经营餐馆的发票专用章。借条上未载明借款利息。

由于“大姐”系夏某对虞某的一贯称呼,在出具借条时,夏某也没有特意问虞某的具体姓名,故夏某按照平时的称呼在出借人处书写为“大姐”,虞某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本来双方约定了借款时间3个月,夏某也说只是用于资金周转,但眼看还款时间已经到了,夏某除了支付过部分利息外并没有归还本金。之后虞某多次向夏某催讨,夏某一直拖延。截至本案起诉,夏某只归还了本金600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虞某与被告夏某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有被告夏某出具的借条为凭,尽管借条的债权人处书写为“大姐”,而不是“虞某”,但结合双方多年的经济来往,夏某在未问及原告具体姓名的情况下,按照平时对原告的称呼在借条的债权人处书写“大姐”较为符合实际情况,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法院确认借条中的“大姐”应为虞某。现虞某已按约向夏某交付10000元,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最终法院判决夏某归还虞某借款本金9400元,并赔偿虞某的利息损失。

民间借贷实践中,当事人之间较为熟络但又不知道具体姓名,存在债务往来时,出具的借条中经常以日常称呼取代姓名,或者有些渔农村地区在名字书写中存在不规范书写,如将复杂的字以相对简单的同音字代替等,一旦产生纠纷、到法院起诉时,出借方才如梦初醒,发现借条的这一致命缺陷。为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官需要通过仔细审查来查明事实。

在本案中,法官通过以下方法来判断此“大姐”是否系原告本人:借条是否其本人持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称呼习惯如何、有无其他债务往来等。尽管法官结合以上因素认定了虞某的出借人资格,但对这一疏忽还是不提倡的,风险很大。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若发现了这一缺陷,应当及时补救,一是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将名字书写正确;二是在原借条上补充出借人正确姓名;三是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到借款人,让借款人补充借款信息,并固定下来。

2023-04-27 法院:出借人资格认定需综合考量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337164.html 1 3 出借人名字写错借条有无效力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