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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行使期限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564条。

《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实现形成权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也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所以行使形成权不需要法院的裁判。由于形成权的法律性质,意味着权利相对人必须接受权利主体行使形成权行为而产生的后果。所以,从保护相对人免受不公平结果损害的角度出发,各国法律都对形成权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我国《民法典》第564条就规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也被称作除斥期间。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除斥期间的具体长短,可分为三种情况: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之;2.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3.经对方催告后,为“合理期限”。该“合理期限”到底为多长根据个案情形而定,但一般理解不超过三个月,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为三个月。

与诉讼时效不同的是,除斥期间届满以后,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来确定该期间届满的效果。

(由晓普整理)

2023-04-21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335293.html 1 3 解除权行使期限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