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林峰 通讯员 林恒轲)为了保障女儿日后的居住问题,近日,市民朱先生一家来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女儿办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业务。工作人员在核对申请人身份信息、产权信息及相关申请材料后,协助朱先生一家完成了居住权登记。这是我区开出的第一本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据了解,居住权系《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人虽然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只要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人在权利生效期间,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即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居住权也不受影响。”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吴错说。
据悉,我区居住权登记目前适用本区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为满足自然人生活居住的需要,在他人住宅依法设立居住权而申请的居住权登记。当事人申请居住权登记,需要提交设立居住权的合同、遗嘱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时还要注意,居住权应设立在一个完整的不动产单元上,同一不动产单元不得重复设立居住权,申请居住权登记的应为自然人。
此外,居住权登记在离婚析产、再婚家庭财产分割、孤寡老人赡养等较多场景也可以应用,有效保障抚养子女、赡养父母、丧偶离异等特定群体的居住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