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551条。
《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前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后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依照《民法典》第551条及其他相关法条之规定,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以下债务不具有可移转性:(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3)不作为债务。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移转达成合意。这意味着债务承担有三种方式:(1)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此为常态。若为免责的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方生债务承担之效力,经债务人或第三人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若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则无需经过债权人之同意。至于债权人同意的方式,明示、默示均可;(2)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此为异态。因债务承担于债务人有利,故在此场合,债务承担无需债务人同意,仅需通知而已,但不能由此增加债务人的额外负担。若未通知债务人,则债务承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此前债务人向债权人所为之履行有效。当然,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事先订有禁止债务移转条款的,须经债务人同意;(3)第三人与债务人、债权人达成三方合意。此为异态。因此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故自该合意生效时即发生债务的转移。
债务承担可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若为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对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若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并立为债务人。
2.抗辩权随之移转,新债务人可以援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因新债务人仅仅承受了原债务人的债务,故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3.从债务一并移转,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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