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三版

摘 要

移风易俗作为模铸乡民日常生活的文化传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学界关于移风易俗的研究常局限于地理空间上的一般性阐述,而对基层风俗治理场域的结构性特征并不敏感,因此,从村庄社会结构的差异性入手应是移风易俗研究应有的视角转换。在传统社会,由于受商品经济周期性繁荣的影响,风俗变迁与风俗治理的过程就已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性,而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特殊国情,使得时下移风易俗较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为剧烈、差异性更为明显。参考团结型村庄、分裂型村庄和原子化村庄的类型划分,可以看出农村移风易俗有着不同的现实观照,并应当采取差异化的治理路径,从而拓展乡村治理的实践深度。

关键词

社会治理;风俗治理;移风易俗

一、问题的提出

风俗作为集体性和习惯性的特殊文化形态,是乡民社会长久以来形成并普遍遵循的文化传统,表征着民众日常生活的自在性、非反思性和理所当然性的特征,“模铸其生活的典型,规定其行为的轨范”。因此,风俗虽形成和作用于民间,却被历代统治者视作攸关社会秩序的关键词和实行社会控制的重要方式,并构成伦理道德实现的最佳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推动乡土物质文化景观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随着农民经济收入的不断提高,“农村问题的根本不是农民收入太低、劳动太重等经济方面,而是消费不合理、基本价值失准等文化方面”,所以乡村振兴既要塑形,也要铸魂。

然而,在现有移风易俗研究中,最为常见的叙述方式可以将其表征为以特定地理空间中的某一大区域作为分析对象,并予以一般性阐述。虽然这种叙述方式在表面上看,貌似有益于对全局性特征的总体把握,但是对由村庄结构的差异所引发的在风俗变迁与风俗治理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内嵌机制与绩效结果的不同并不敏感。萧邦奇曾指出,对中国社会和政治提出一种令人信服的解释,必须考虑到包括人口、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结构等生态关联组在种类和程度上的差异”。“若不能真正深入到农村社会内部,理解具体地域社会乡村治理得以发生的时空条件,我们就不可能真正理解中国农村的治理状况、治理机制及决定治理绩效的原因。”正因此,单纯基于地理空间而不考虑底层构造差异性的均质化叙述方式显然缺乏对实际生活的关注,由此推导出的某些“可能具有普遍适应性的使然”,其实也往往蕴含适应性的风险。所以,自下而上从基层治理场域的结构性特征出发,对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移风易俗展开研究或许是应有的视角转换。

二、农村移风易俗的村庄社会结构视角

“内生的组织力与政府的整合力共同构成了地方社会的基本秩序。”正因此,农村基层治理“不止取决于国家政权的性质,也受到村庄内部结构的影响”。“乡风民俗的相对自主性决定了乡村社会是在地化理解文化治理的重要场域。”杨国枢指出“精耕农业的经济型态决定了传统中国农民必须以分布定著的方式固守在自己的土地之上或之旁,因而使家族结构与社会组织十分稳定”。而高度稳定的内向闭塞性结构在长老权威的治理下实现了有效的管束,并形成较为有序的规范和较强的价值生产能力,相对应,在这种超稳定性系统中,风俗也发挥着很强的社会整合功能,成为维持结构稳定的重要力量。但正如施坚雅所认为的,自然村庄存在着“开放”与“关闭”的周期。这个周期与商品经济的周期性繁荣密切关联,并常常会对社会意识和民情风俗产生强烈冲击,“传统家族伦理有所转变,尊卑长幼关系礼仪已不规范,婚丧祭礼渐失淳朴,日常生活开始沾染奢华时尚”,原先对外隔绝、内部紧密的村社可能会逐渐松散化,促使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分化为两种主要的演变型式。

对于第一种型式,旧日紧密内聚的自然村落日益瓦解,原有政治结构趋于解体,权力趋于真空,形成被描述为“无明显居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和具有多个中心的地方势力格局”的社会构造。由于风俗的内生性质往往会演变为保守性和固步自封性,如若村民与村庄整体的关系又高度松弛,那么在这种类型的村落中,村民必定各行其是,而村庄却无法对其越轨行为进行约束,只能放任风俗乱象的发生,即使能制定出某些“私约”,也大概率出现“社内屡伸禁约,村人旋即废弛”的涣散状态。对于第二种型式,村庄内部产生的权力结构虽有所弱化,但依然顽强地保持运转。这种类型的村落不仅在维护传统社会秩序与生活方式上有优于前者的表现,而且具有依靠自身力量完成对社会规训力量重塑的潜力,特别是如果村庄中仍然存在着既有势力和威信又热衷于公共事务的士绅领袖的话,这一进程常常可以被极大加速。例如明后期,部分聚族而居地区的家居士大夫和地方绅士为整饬“人心诈伪,俗习浇漓”的社会乱局,试图通过宗族建设来担负起移风易俗的历史责任,并不断与乡约制度走向结合,进而实现宗族的组织化和族人的广教化。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家在民族的名义下加强对社会的控制,进而整合为一个道德统一体已成为全球性的话语。在此背景下,中国也试图以国家意志实现对村庄的强力整合,以国家的持续在场完成对社会风俗的革命性改造,最终共产党政权通过嵌入党政权力结构、拉近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方式,重新确立了新的地方性规范,缩小了村庄间在自组织能力上的差异。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国家从乡村社会的退场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成员在风俗领域的行为失范迅速增长,并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与此相对应地是,基层自治组织对村庄的控制受到明显削弱,村庄治理的社会基础加速演变。所以,风俗变迁和风俗治理的区域发展差异性再次面临周期性变化,并且由于当前我国处在从传统向现代过渡的特殊阶段,使得这轮周期性变化较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为剧烈。

三、农村移风易俗的现实观照及提升路径

贺雪峰、桂华等学者认为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结构具有明显的区域差异,并基于长期田野调查的经验归纳出团结型村庄、分裂型村庄和原子化村庄的村治模式。这种立足于农村区域社会与文化特质的类型划分,为窥探新时代我国农村移风易俗的面貌提供了重要窗口。

对于团结型村庄而言,由于农民社会交往的基础建立于远近差别的血缘关系之上,因而人情互动有着明确的规定,在人情表达方式上自由度低,同时因村民仍“习惯在集体环境中生活,对于周围人对自己言行的看法很是在意”,故而风俗秩序尚能保持某种程度的公共规范性,诸如人情攀比、孝道式微、厚葬薄养等风俗问题还不明显。但是,由于村庄生活具有很强的内向性,部分在市场经济中获益的社会成员,或是出于社区互惠,或是出于感激之情,亦或是出于表达欲望,也可能会以村庄为舞台,试图借助婚丧喜庆中的“讲排场”“比阔气”等炫耀性行为,向村民展示自己的奋斗成果,并由此导致民间习俗演变为攀比、斗富的平台。

对于分裂型村庄,由于传统血缘关系断裂为若干碎片,使得村庄内“派系结构明显,不仅派系之间而且派系内部的农户之间也暗含着竞争性”。因而,村民往往以超过其实际能力的经济支出,以至于非理性的消费积极投身于仪式性活动的竞争,从而确保自身在村庄分层评价体系中不被低估,所以社会竞争性价值面向往往会引发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大操大办等风俗问题。这“不仅加重了农民负担,还造成农村社会关系功利化和情感关系市场化”。对于该类型的部分村庄而言,社会风气甚至朝着没有底线的方向迅速恶化,“竟出现红白事上没有低俗表演的节目,连帮忙的人都不出场的现象”。此外,分裂型村庄除了风俗嬗变的程度格外显著外,异常激烈的面子竞争也使得“群众产生想变又不愿出头、盼改又不敢主动的心理”,在风气裹挟下个人显得无能为力,是故单纯依靠自身社会力量根本已无法调节此类型村落风俗的异化。

而对于分散型村庄,“由于村庄在历史上就成长不成熟,各种理性利益行为都有比较大的伸张空间”,加之当前的经济刺激以及多元价值观念的冲击,使得伦理价值遭到巨大打击,意义结构发生断裂,利己主义的自我之风渐至高潮。在此类型的村庄中,酒席成灾、人情泛滥,村民纷纷被卷进办酒席的漩涡中,各种巧立名目滥办酒席,以至于出现“母猪下崽要办酒席”“竖个大门也请客事”“实在找不到理由就整‘无事酒’”等令人啼笑皆非的闹剧,与此相对应地是,人情频次高、人情礼金高,“农民受累于人情礼金,每年有近一半的家庭收入用于人情酒席”,使得村民苦不堪言。另外,分散型村庄中的孝道式微也尤其令人关注。老年人的生存状况往往比较严峻,口粮难以保障,生病得不到医治,喝药上吊、把自己活活饿死等非正常死亡率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但是,由于村庄内血缘关系断裂彻底,几乎不存在超出家庭范围的行动单位,导致村庄缺乏动员的基础,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情绪低靡,因而移风易俗自治的规定对于这种村庄而言,可谓无所适从。

风俗治理“既有着日常生活所共有的切近平实,又兼具社会治理过程中无法回避的复杂性”,作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相互重叠的部分,故往往会极大地考验政府的治理水平和能力。对于现实生活中移风易俗的直接实践者而言,对国家文化治理的目标在不同乡村社会中为什么会有不同自主文化实践的理解,不能只停留在普遍存在的村“两委”及其组织架构上,而更应该深入到对乡村治理社会基础的探讨。其真正需要把握住的关键点不在于从政治站位的高度对“国家主位”的合理性作出判断,而是在辨析风俗嬗变区域特点的基础上,充分考察特定村庄风俗治理的社会基础,以决定是依靠地方社会内生的组织力还是地方政府外在的整合力,进而实现乡村风俗振兴的现实目标。情景化分析与差异化治理已成为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移风易俗的必然选项。对于仍具有宗族认同和较强集体行动能力的团结型村庄,由于具有丰富的内生性治理资源,因而面对风俗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赋权给基层自治组织的形式,将政策的执行权下放给村委会或红白理事会,以制度刚性与治理柔性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农民对于文化返回正轨的意识自觉与行动自主”。而对于分裂型村庄和分散型村庄,由于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秩序调节机制已经失灵,如若要实现传统风俗与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状态,则必然指向借助国家权威力量强力介入的路径,以实现对社区的重建、规范的重塑与文化的重整,进而有效破除风俗治理集体行动的困境,在村庄社会文化变革需求的基础上达成了新的规范共识。当然,在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时代,预示着这一过程必须遵从好法治思维的底线,筑牢政府行动的法律基础,对于存在协商共治可能性的村庄或场景仍要尽量通过对话实现共识,从而拓展乡村治理的实践深度。

2023-03-21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325586.html 1 3 /enpproperty-->